公共電視法的存在,
是希望產生一個不受外力干擾、更公正的媒體,
然而3/4審查委員的同意門檻,
將使董監審查更容易受到少數意見的影響,
只要少數意見有意杯葛整個會議就會淪為空轉,
台灣不是一個一言堂的社會,
假使持續採用如此高的門檻,
董監無法上任、公視無法運轉不是社會所期待的,
大法官解釋憲法須全體2/3出席、全體1/2同意,
公視法審查董監卻規定審查委員會以四分之三以上之多數同意,
公共電視法施行10多年來,
該是有必要討論是否要維持如此高門檻的時候了!
※公視法小常識:
公視法規定,公視基金會設董事會,由董事17人到21人組織;由立法院推舉11名到15名社會公正人士組董、監事審查委員會,由行政院提名董、監事候選人,提交審查委員會以3/4以上多數同意後,送請行政院長聘任。國民黨團推舉審查委員若缺席,即使會議照常舉行,仍無法達審查門檻,形同流會。
https://www.cna.com.tw/news/firstnews/202011095008.aspx